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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 自动灭火系统


4.3.1  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,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,适用GB50084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,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。

4.3.2  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,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,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。

 

条文修订说明

4.3.1  多层建筑增设展览、商店、餐饮和旅馆、医疗设施、幼儿园、老年人照料设施,地下 建筑或地下室(含半地下室)增设商店,新增回风道(管)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,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,适用于GB50084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,推荐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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